张华、吴斌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91执10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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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91执102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华、吴斌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华;吴斌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10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68年06月1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斌强,男,1976年01月2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吴斌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91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执行。执行标的为531097.36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4537元,执行费7756元。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1年5月19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5月18日、2021年8月31日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21年6月2日,法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4、2021年5月31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2021年6月16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1年6月23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出境人员名单; 7、2021年7月22日,法院依法向原告律师开具委托调查令; 8、2021年5月19日,法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核查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除已经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9、2021年9月22日,法院就案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提供法院; 截止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31097.36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4537元,执行费7756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91执10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张星远 审判员吴文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伟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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