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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国平、李贵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1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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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1043号
  • 案件名称

    莫国平、李贵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莫国平;李贵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莫国平,男,水族,1989年4月4日生,住贵州省三都县。被执行人:李贵炳,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本院在执行莫国平与李贵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贵炳未按本院(2020)黔2701民初62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莫国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02元的义务。因高尚宁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李贵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送达后的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李贵炳未履行义务。二、分别于2021年2月5日、4月1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贵炳财产。查询及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李贵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零,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多次轮后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李贵炳名下有于2008年7月11日注册登记的贵J×××××比亚迪牌轿车,但该车未能实际扣押;3、其本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登记信息。三、因被执行人李贵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2021年2月5日对被执行人李贵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莫国平释明被执行人李贵炳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李贵炳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701执10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莫国平发现被执行人李贵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涛审判员 吴    红审判员 陈  鲁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正杭(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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