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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恩、侯庆利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保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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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4执保289号
  • 案件名称

    李国恩、侯庆利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若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国恩;侯庆利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保289号申请人:李国恩,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侯庆利,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申请人李国恩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庆利名下价值3,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侯庆利名下价值3,000元的财产,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飞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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