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恩、侯庆利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保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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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4执保289号案件名称
李国恩、侯庆利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若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国恩;侯庆利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保289号申请人:李国恩,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侯庆利,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申请人李国恩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庆利名下价值3,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侯庆利名下价值3,000元的财产,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飞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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