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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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725号案件名称
常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常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725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于2021年5月13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常某某劳务费15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15853.5元(含执行费136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136元常某某代张某某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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