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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碧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天园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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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618号
  • 案件名称

    大连碧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天园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大连碧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天园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碧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19号楼16号。法定代表人:南红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准,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双,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大连天园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七尾十组162号。法定代表人:张田耕,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碧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园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腾退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亮甲店镇泉水村六栋大棚及场地给申请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0元、执行费50元。但因需腾退的六个大棚及场地内有案外人种植樱桃树、桃树、葡萄等树木,因季节性原因不易移栽,根据此案的特殊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德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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