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小林、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9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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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999号之一案件名称
邵小林、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邵小林;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小林,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法定代表人:青裕敏。申请执行人邵小林依据本院(2020)川0683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10500.0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申请人支付5000.00元工资,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款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55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9月23日的加倍债务利息为650.00元,2021年9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加倍债务利息以5500.00元工资本金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2.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683执999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丁 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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