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喜娟、胡小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1671号(2021)陕0112执恢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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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1671号案件名称
孙喜娟、胡小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1671号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喜娟;胡小菊;胡小菊;孙喜娟;王鑫;王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2执恢1671号 王某某王鑫、孙某某孙喜娟、胡小菊:本院执行的王某某王鑫与孙某某孙喜娟、胡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的标的为案款64774.1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执行回案款6043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鑫、剩余案款及逾期利息共计62109元被执行人孙某某孙喜娟已直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鑫。本案执行费871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1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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