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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喜娟、胡小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1671号(2021)陕0112执恢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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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1671号
  • 案件名称

    孙喜娟、胡小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1671号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孙喜娟;胡小菊;胡小菊;孙喜娟;王鑫;王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2执恢1671号 王某某王鑫、孙某某孙喜娟、胡小菊:本院执行的王某某王鑫与孙某某孙喜娟、胡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的标的为案款64774.1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执行回案款6043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鑫、剩余案款及逾期利息共计62109元被执行人孙某某孙喜娟已直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鑫。本案执行费871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1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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