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明、张天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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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280号案件名称
马建明、张天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建明;张天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280号原告:马建明,男,生于1974年3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府,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超,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华,男,生于1969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建明与被告张天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马建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建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文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 欣书 记 员 万礼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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