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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明、张天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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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280号
  • 案件名称

    马建明、张天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建明;张天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280号原告:马建明,男,生于1974年3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府,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超,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华,男,生于1969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建明与被告张天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马建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建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文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 欣书 记 员 万礼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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