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炳与周小飞,铜梁区筑美嘉装饰设计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1民初5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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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690号案件名称
张学炳与周小飞,铜梁区筑美嘉装饰设计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学炳;周小飞;铜梁区筑美嘉装饰设计工作室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51民初5690号 原告:张学炳,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梅,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飞,男,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张学炳与被告周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3月,被告周小飞通过微信联系、雇请原告张学炳到铜梁区×××××-×-×从事住宅装修工程的泥水工工作。完工后,双方对原告的劳务工资进行结算,确认工资金额总计9364元。周小飞于2021年5月18日微信转账支付原告部分劳务工资3364元,余款6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收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周小飞雇请原告张学炳从事装修劳务工作,并支付了部分劳务工资,该事实有原告的法庭陈述及其举示的身份证件、微信聊天记录、费用报销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周小飞与张学炳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周小飞应当及时履行支付原告劳务工资的义务,如经催收仍不履行,还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周小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陈述、抗辩和举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合全案,本院采信原告陈述的被告周小飞至今尚欠劳务工资6000元未支付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周小飞支付劳务工资6000元的请求,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2021年8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学炳劳务工资6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工资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周小飞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清兰 (院印)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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