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占、房景娥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恢1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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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恢196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占、房景娥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高占;房景娥;王文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恢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占,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晋州市。被执行人房景娥,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苏省长兴县,现住:山东省临沂。被执行人王文明,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苏省湖州市长兴县,现住:山东省临沂。高占与房景娥、王文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18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二被告房景娥、王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占货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笔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保全费620元、保险费300元共计1508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工商、期货、证券、基金、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上信息均有相关材料记录在册。本院亦依法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作出了罚款决定。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件案情,需前往山东调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由于疫情期间,根据规定暂不能前往当地办理上述事项,以上原因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文刊审判员 赵江深审判员 赵学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宋 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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