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浩、毛立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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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5829号案件名称
吕浩、毛立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吕浩;毛立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5829号申请执行人:吕浩,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李振兰,女,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毛立欣,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依据(2020)津0116民初22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浩与被执行人毛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借款本金100000元;2、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申请费1045元,公告费300元;4执行费14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毛立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毛立欣未履行;2、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19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毛立欣涉及多个被执行案件,其名下有坐落于东丽区(已轮候查封),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21年4月28日传唤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李振兰到庭,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毛立欣的财产线索,李振兰称在诉讼阶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毛立欣与案外人共有的东丽区津北公路南瑜芳园2号楼-3-302号房产,不能提供其他线索;4、于2021年5月12日传唤申请执行人吕浩到庭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毛立欣的财产线索,未能提供;5、于2021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于2021年9月7日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于康康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衍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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