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流、李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528民初5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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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326号案件名称
曹流、李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流;李恒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528民初5326号原告:曹流,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李恒,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曹流诉被告李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曹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4月份前承包息县“息州府”部分水电工程,其雇佣原告给其干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56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2021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被告仍不守信用,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曹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欠条复印件一张。被告李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在电话中辩称:欠款属实,要到钱就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恒承包工程,雇佣原告曹流给其干活。2021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600元欠条一张,其中内容为:“欠条另欠曹流电工工资5600元整欠款人:李恒2021.2.8号”。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由书证、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曹流给被告李恒干活,被告李恒应当支付原告曹流劳动报酬。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李恒应及时清偿债务。原告曹流要求被告李恒支付工资56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出具的欠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李恒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流工资款5600元;二、驳回原告曹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50元(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6×××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和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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