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卢秉忱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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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572号案件名称
张明、卢秉忱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明;卢秉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卢秉忱,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凤城市。关于张明与卢秉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21年8月30日开始每月履行6000元,至履行完毕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1572号案件执行。被执行人如果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更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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