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交建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20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2017号案件名称
岳阳市交建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岳阳市交建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2017号原告:岳阳市交建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6906小区F栋105室。法定代表人:李卫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勋忠,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临港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三栋五楼510、511室。法定代表人:万军辉,董事长。原告岳阳市交建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岳阳市交建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交建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交建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计2241元,由原告岳阳市交建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冬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觅叶书 记 员 刘博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唯渡网络科、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执384号 下一篇 于彩霞、王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恢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