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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丽、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4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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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4754号
  • 案件名称

    朱丽、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朱丽;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榆县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4754号原告:朱丽,女,1970年12月4日生,满族,住昌图县。被告: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昌图县昌图镇站前大街59号。法定代表人:王德臣。被告:通榆县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通榆县开通镇迎宾胡同吉顺宾馆三楼。负责人:崔善灵。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诉被告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榆县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二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二被告通知其应诉,原告又未向本院提供二被告新的地址,亦未向本院提供二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吕明洁书 记 员  李冰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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