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49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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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92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波、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波;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湘0181执4926号之二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与李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9月13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1、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波交付位于浏阳市。2、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李波自判决确定的交付商品房期限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9042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账号:80×××03付款备注:(2021)湘0181执4926号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特此通知。承办法官:汪先珍联系电话:188××××0726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邮编:410300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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