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固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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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728号案件名称
杨固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固龙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728号被执行人杨固龙,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杨固龙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1)湘0626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固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杨固龙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固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固龙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现正处服刑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杨固龙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838.83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进行扣划,前述款项全部于2021年9月22日作为本案执行款项上缴国库;发现位于湖南省平江县××区××栋××号[权证号:湘(2021)平江县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固龙(共有权人:王某某)名下,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进行查封,根据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前述不动产属于农村宅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依据相关政策及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议,不宜对该类不动产处置,故本院无法处置。2021年9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杨固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执行到位7838.83元,剩余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161.1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杨固龙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但本院已采取了相关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王永红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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