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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刘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18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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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18493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刘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怡;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18493号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张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轲,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怡,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东,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张宁。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刘怡、第三人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1.65元,由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 震法官助理  陈寅雪书 记 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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