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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向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7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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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7520号
  • 案件名称

    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向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向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7520号申请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6669号滨湖时代广场001地块C8幢办公1301、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41501P。法定代表人:陶伟被执行人:刘向阳,男,1979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向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名下涉案车辆享有抵押权但无法实际查扣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9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华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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