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大连益达水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监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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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监85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大连益达水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大连益达水产有限公司;浙江中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傅吉新;徐立东;徐立娜;刘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监8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28号1单元2层1号、3层1号。负责人:曲福弘,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大连益达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海县小长山乡回龙村华阳小区2号1层6号。法定代表人:傅吉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中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浙江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法定代表人:祝利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傅吉新,男,汉族,1967年8月24日生,住长海县。被执行人:徐立东,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生,住长海县。被执行人:徐立娜,女,汉族,1968年1月18日生,住长海县。被执行人:刘娜,女,汉族,1968年4月10日生,住长海县。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益达水产有限公司、浙江中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傅吉新、徐立东、徐立娜、刘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长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1)辽0224执252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辽0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为方便案件执行,将该案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长海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至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韩 科 军审判员 宋 炳 坤审判员 宫 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娜(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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