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聂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9004民初3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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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民初3657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聂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聂琴;王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9004民初36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住所地仙桃市复州大道264号。负责人:XX,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久九,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聂琴,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袁市。被告:王**,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袁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诉被告聂琴、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 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苏红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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