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秀芝、龚学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5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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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5868号案件名称
段秀芝、龚学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段秀芝;龚学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5868号原告:段秀芝,女,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宇,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学艳,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甲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负责人:刘锡波,总经理。原告段秀芝与被告龚学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段秀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秀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尤秀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5868号原告:段秀芝,女,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宇,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学艳,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甲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负责人:刘锡波,总经理。原告段秀芝与被告龚学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段秀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秀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尤秀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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