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爱、姚宝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4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470号案件名称
张吉爱、姚宝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吉爱;姚宝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张吉爱,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姚宝娥,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张吉爱与姚宝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吉爱与被执行人姚宝娥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湘1226执470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小军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潘和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宇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