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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爱、姚宝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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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470号
  • 案件名称

    张吉爱、姚宝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吉爱;姚宝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张吉爱,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姚宝娥,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张吉爱与姚宝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吉爱与被执行人姚宝娥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湘1226执470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小军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潘和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宇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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