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环保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朝文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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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263号案件名称
朱环保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朝文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环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朝文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263号原告:朱环保,女,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朝文,男,住广东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朱环保与被告张朝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朱环保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环保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环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环保负担。审判员 张敏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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