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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水琴、过清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3执22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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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03执22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水琴、过清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泉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吴水琴;过清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3执2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主要负责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丽琴,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水琴,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过清亮,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水琴、过清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文书:(2019)闽0503民初98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闽0503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长期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林巧红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蔡鸿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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