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磊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60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6069号案件名称
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磊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磊;罗星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6069号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赤松路309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6938693X3。法定代表人:朱晓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飞,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瓦庆红,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磊,男,1994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罗星星,男,199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磊、罗星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