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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磊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6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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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6069号
  • 案件名称

    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磊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磊;罗星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6069号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赤松路309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6938693X3。法定代表人:朱晓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飞,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瓦庆红,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磊,男,1994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罗星星,男,199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磊、罗星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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