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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明润食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48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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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48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明润食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明润食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泽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哲;米倩茹;杨凡;贾利芬;张晓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4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东街65号。法定代表人:黄玉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晋县明润食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新兴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北泽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街西仓路东天宝西街369号。法定代表人:杨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哲,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米倩茹,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杨凡,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执行人:贾利芬,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张晓光,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晋县明润食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泽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哲、米倩茹、杨凡、贾利芬、张晓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0)冀0528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宁晋县明润食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5386829.22元;被告河北泽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哲、米倩茹、杨凡、贾利芬、张晓光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宁晋县明润食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泽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哲、米倩茹、杨凡、贾利芬、张晓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宁晋县明润食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泽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哲、米倩茹、杨凡、贾利芬、张晓光负担案件受理费1687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9278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冀0528执480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宁晋县明润食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泽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哲、米倩茹、杨凡、贾利芬、张晓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宁晋县明润食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哲、河北泽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凡、米倩茹、贾利芬、张晓光高消费。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冀0528执480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宁晋县明润食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哲、河北泽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凡、米倩茹、贾利芬、张晓光拘留十五日(因没有被执行人下落,未予实施)。本案调查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控,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上述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金融款项)共计25327.28元,现已由申请人支取;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泽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证号为宁国用(2016)字第00507号土地一宗;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凡名下车牌号为冀E×××××机动车一辆和被执行人张哲名下车牌号为冀E×××××、冀E×××××机动车两辆;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泽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执行情况及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不能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赵丽卓审判员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孔更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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