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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0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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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0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刘某某;汪某某;冯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负责人:胡某某,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与刘某某、汪某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2020)陕0430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汪某某、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266.76元、利息、罚息人民币4082.65元,合计人民币89349.4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某未履行全部案件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在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化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某某在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化管理部的公积金收入。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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