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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水均、本院陇城人民法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30执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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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62号
  • 案件名称

    李水均、本院陇城人民法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水均;本院陇城人民法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30执362号本院陇城人民法庭、李水均:本院陇城人民法庭移送执行的粟国义与李水均退伙纠纷一案的(2020)湘1230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李水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陇城人民法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水均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水均缴纳案件受理费52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水均财付通存款575.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至此,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30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李水均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湘1230执362号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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