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涛、崔昌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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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553号案件名称
阳涛、崔昌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阳涛;崔昌德;德阳万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易传明;梁恒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553号原告:阳涛,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崔昌德,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德阳万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旌阳区天元镇歇月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53W0Y。法定代表人:陈利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鞍山路39号德阳高新大厦1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0032542C。负责人:袁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易传明,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梁恒,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传明,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特别授权)原告阳涛与被告崔昌德、德阳万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易传明、梁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被告德阳万铭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追加当事人被告易传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德阳万铭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德阳万铭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追加当事人被告易传明的诉讼请求。审 判 员 陈先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巫小燕书 记 员 张 艳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553号原告:阳涛,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崔昌德,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德阳万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旌阳区天元镇歇月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53W0Y。法定代表人:陈利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鞍山路39号德阳高新大厦1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0032542C。负责人:袁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易传明,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梁恒,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传明,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特别授权)原告阳涛与被告崔昌德、德阳万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易传明、梁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被告德阳万铭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追加当事人被告易传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德阳万铭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德阳万铭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追加当事人被告易传明的诉讼请求。审 判 员 陈先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巫小燕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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