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大冷镇五洲商贸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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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729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大冷镇五洲商贸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大冷镇五洲商贸城;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大冷镇五洲商贸城。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大冷镇本街。被执行人:某某,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大冷镇五洲商贸城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7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凡旭审判员韩林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佳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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