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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华、孙献叶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2民初6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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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2民初6616号
  • 案件名称

    孙远华、孙献叶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孙远华;孙献叶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2民初6616号原告:孙远华,男,1970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002037810,汉族,住沛县胡寨镇湖西农场孙瓦屋村58号。被告:孙献叶,男,1948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4803017816,汉族,住沛县胡寨镇湖西农场孙瓦屋70号。原告孙远华与被告孙献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孙远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远华负担。审判员  袁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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