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远华、孙献叶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2民初6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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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2民初6616号案件名称
孙远华、孙献叶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远华;孙献叶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2民初6616号原告:孙远华,男,1970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002037810,汉族,住沛县胡寨镇湖西农场孙瓦屋村58号。被告:孙献叶,男,1948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4803017816,汉族,住沛县胡寨镇湖西农场孙瓦屋70号。原告孙远华与被告孙献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孙远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远华负担。审判员 袁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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