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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赋盗窃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2021)新01刑申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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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刑申15号
  • 案件名称

    王赋盗窃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赋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新01刑申15号王赋:        你因犯盗窃罪一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水刑初字第539号本院作出的(2016)新01刑终37号刑事判决不服,认为自己不构成盗窃罪,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申诉称,1、王鹏飞欠付你购房款,你扣押王鹏飞家人的车辆是想向其施压迫使其还款,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2、你扣车时向拖车司机和修理厂业主出示了身份证件,是光明正大的拖车,不是秘密行动;3、涉案车辆已追回,没给实际车主造成损失,你的行为未构成盗窃罪,原审法院认定你犯盗窃罪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本案你与王鹏飞的经济纠纷已经法院处理,你认为王鹏飞尚有欠款未付,但未向办案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即使王鹏飞有欠款未付,你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利。你谎称系涉案车辆的车主,让拖车司机将车辆拖至修理厂,更换车辆钥匙,致使实际车主即王鹏飞的妹夫洪刘想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客观上你已非法占有涉案车辆,你申诉称扣押王鹏飞家人车辆迫使其还款,无占有目的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你占有涉案车辆时,受害人洪刘想并不知情,对洪刘想而言你的占有行为是秘密的。你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你犯盗窃罪正确,二审法院在维持定罪部分后,将刑期改判为3年,已考虑到你有坦白及赃物被追回的情节。        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不能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水刑初字第539号、本院作出的(2016)新01刑终37号刑事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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