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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浩伟、周龙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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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25号
  • 案件名称

    田浩伟、周龙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田浩伟;周龙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425号被执行人田浩伟、周龙刚:本院执行田浩伟、周龙刚罚金一案,执行依据是(2020)陕043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浩伟、周龙刚各交纳罚金2000元,田浩伟退赔被害人田高林经济损失392元。田浩伟、周龙刚共同退赔卓新飞经济损失573元、郑一凡809元、张佳豪271元、赵毅674元、姜昆659元、共计337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浩伟、周龙刚收到执行通知后自动交纳完罚金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罚金4000元已缴纳陕西省非税待解科目账户。退赔经济损失3378元已发放各被害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田浩伟、周龙刚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梅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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