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陕西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3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345号案件名称
秦某某、陕西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秦德新;陕西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345号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汉族,系该建筑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宁某某,男,汉族,(特别授权)。被告:秦某某,男,汉族,。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师 爱 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 官 助 理 张 磊 朋书 记 员 马 恩 伟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晋0823民催1号 下一篇 肖双伍、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