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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陕西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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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345号
  • 案件名称

    秦某某、陕西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秦德新;陕西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345号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汉族,系该建筑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宁某某,男,汉族,(特别授权)。被告:秦某某,男,汉族,。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师 爱 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 官 助 理    张 磊 朋书   记   员   马 恩 伟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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