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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晋0823民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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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催1号
  •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催告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晋0823民催1号申请人: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马正平,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40****52/24****7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红旗审 判 员 柳姣琴审 判 员 范 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冰心书 记 员 谢鹏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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