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晋0823民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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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催1号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催告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晋0823民催1号申请人: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马正平,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40****52/24****7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市恒信石化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红旗审 判 员 柳姣琴审 判 员 范 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冰心书 记 员 谢鹏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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