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君与崔志汉、张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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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072号案件名称
刘丽君与崔志汉、张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丽君;崔志汉;张立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72号原告:刘丽君,女,汉族,1989年11月29日生,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崔志汉,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生,文化程度不详,政治面貌不详,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张立平,女,汉族,1973年8月19日生,文化程度不详,政治面貌不详,农民,现住镇赉县。 本院认为,在本案起诉时,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崔志汉、张立平的信息,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查找不到被告崔志汉、张立平,故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此,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伟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苗珊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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