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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君与崔志汉、张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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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072号
  • 案件名称

    刘丽君与崔志汉、张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丽君;崔志汉;张立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72号原告:刘丽君,女,汉族,1989年11月29日生,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崔志汉,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生,文化程度不详,政治面貌不详,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张立平,女,汉族,1973年8月19日生,文化程度不详,政治面貌不详,农民,现住镇赉县。        本院认为,在本案起诉时,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崔志汉、张立平的信息,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查找不到被告崔志汉、张立平,故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此,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伟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苗珊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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