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3执49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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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03执495号之二案件名称
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3执495号之二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原名黄山市华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法定代表人:黄荣意,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职权执行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皖1003民初146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住房公积金,其名下土地已我院轮候查封,补偿款已被我院扣留,暂都无法进行处置。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予以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朱艳艳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雪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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