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翔食品有限公司、蓝田县竹子沟生态养殖园民事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122执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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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649号案件名称
陕西鹏翔食品有限公司、蓝田县竹子沟生态养殖园民事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鹏翔食品有限公司;蓝田县竹子沟生态养殖园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陕0122执649号本院在执行陕西鹏翔食品有限公司与蓝田县竹子沟生态养殖园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蓝田县竹子沟生态养殖园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将蓝田县竹子沟生态养殖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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