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倩倩、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8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800号案件名称
郝倩倩、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郝倩倩;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800号申请执行人:郝倩倩,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18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970991。法定代表人:乔伟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倩倩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过户),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欣昌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雷蕾、苏明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1执3474号之三 下一篇 陕西鹏翔食品有限公司、蓝田县竹子沟生态养殖园民事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122执6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