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范德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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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62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范德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范德文;李军兰;赵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东街66号(三鑫港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2226755509244。负责人:姚红梅,该支行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李梅,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系该行员工,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龙泉路88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范德文,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李军兰,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赵敏,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银行沅陵支行)与被执行人范德文、李军兰、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勇审 判 员 谢根伟审 判 员 罗长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薇书 记 员 张 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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