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胜、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03民初5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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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03民初5736号案件名称
张永胜、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永胜;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第一分公司;吴明伟;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5736号 原告:张永胜,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风临左岸5-1),注册号510600000013839。 法定代表人:姚天成。 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丽春镇碧鸡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396919338X。 负责人:张福森。 被告:吴明伟,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第三人: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211号“壹中心”1栋4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10000682352651P。 负责人:闫伟。 原告张永胜与被告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第一分公司、吴明伟、第三人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永胜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永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黄 丹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5736号 原告:张永胜,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风临左岸5-1),注册号510600000013839。 法定代表人:姚天成。 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丽春镇碧鸡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396919338X。 负责人:张福森。 被告:吴明伟,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第三人: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211号“壹中心”1栋4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10000682352651P。 负责人:闫伟。 原告张永胜与被告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第一分公司、吴明伟、第三人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永胜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永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黄 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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