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顺、余少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3执15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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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155号-1案件名称
王连顺、余少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连顺;余少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3执155号-1申请执行人:王连顺,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5122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余少林,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923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余少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少林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余少林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余少林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信息进行查询,上述账户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少林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王连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连顺与被执行人余少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1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春鹏审 判 员 汪小安人民陪审员 王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昊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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