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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仁军、余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恢3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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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恢38号之四
  • 案件名称

    覃仁军、余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覃仁军;余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恢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覃仁军,男,1972年9月23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孟石岭镇。被执行人:余辉,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仁军与被执行人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余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余辉在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有执行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余辉申请执行凌源市东盛选矿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海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2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叶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田晓曼书 记 员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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