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仁军、余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恢3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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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恢38号之四案件名称
覃仁军、余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覃仁军;余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恢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覃仁军,男,1972年9月23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孟石岭镇。被执行人:余辉,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仁军与被执行人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余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余辉在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有执行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余辉申请执行凌源市东盛选矿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海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2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叶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田晓曼书 记 员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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