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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三桂、梁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3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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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3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方三桂、梁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方三桂;梁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三桂,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梁波,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方三桂与被执行人梁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湘012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三桂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方三桂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梁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已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梁波名下位于经开区(产权证:71××09)房屋,按照比例本案分得执行款10543.73元,另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梁波银行存款1315.09元。因被执行人梁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方三桂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379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屈 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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