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李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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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667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李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李俊;张丽丽;怀化英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6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49号,组织机构代码:77903957-3。负责人易艳晴,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俊,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丽丽,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怀化英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北路火车站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7078917-8。法人代表曾伟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俊、张丽丽、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湘12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从被执行人张丽丽银行划拨10000元需领取,本案于2021年8月3日恢复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证券、车辆等信息查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张丽丽在我市无住房登记,李俊在被执行人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期房(商铺)一间,因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正在破产重整中,该房产暂时难以处置;此外,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张丽丽在银行账户上的10000元存款予以划拨并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84447.14元及利息,仅执行到位10000元,其余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宏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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