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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朱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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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555号
  • 案件名称

    安康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朱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朱某;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月2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巴山中路。身份证号码:61240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557932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判令二、被执行人朱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朱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执行人承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朱某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立案调查。2021年9月9日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5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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