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诚心会计事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怀化红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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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413号案件名称
怀化诚心会计事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怀化红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怀化诚心会计事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怀化红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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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413号原告:怀化诚心会计事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天星西路电力新外滩E栋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44725320D。法定代表人:郑和梅,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菁(特别授权),女,汉族,1999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怀化红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与环城西路交汇处怀化义乌小商品城C栋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RUYKL4L。法定代表人:李佑华。原告怀化诚心会计事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红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因案外自行和解,原告怀化诚心会计事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红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诚心会计事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诚心会计事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向志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杨晓琼代理书记员 杨妍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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