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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韦绍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4执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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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4执32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韦绍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马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韦绍勇;王玉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4执3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735166335M。主要负责人:李永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桂锋,该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韦绍勇,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韦绍勇、王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124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绍勇、王玉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9992.79元及其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绍勇、王玉珍于2021年9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124执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梦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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