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良、湖南泽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7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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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74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仲良、湖南泽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仲良;湖南泽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仲良。被执行人湖南泽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仲良与被执行人湖南泽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泽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泽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泽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1,5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南泽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泽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72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37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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